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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互联网协会:保障在线安全、隐私和言论自由 (互联网协会会长)

    互联网协会会长

    前言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沟通至关重要。随着我们在线时间越来越长,我们的安全、隐私和言论自由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

    互联网协会致力于保护和促进在线安全、隐私和言论自由,让每个人都能安全、有尊严地享受互联网。

    在线安全

    在线安全对于保护个人和企业免遭网络攻击和网络犯罪至关重要。互联网协会正在努力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在线安全性:

    • 倡导强有力的网络安全法。
    • 与网络安全专家合作,开发和推广最佳实践。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属于法律法规吗

    属于的法律法规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各类违规催收暴力催收等问题日渐突现,但与催收有关的法律法规尚处于空白。

    3月2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下称“协会”)在北京发布《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下称《催收自律公约》),并举行签署仪式,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邹澜出席仪式并发表致辞,部分网络借贷、互联网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相关领域从业机构代表参加了仪式并签署公约。

    李东荣在会上表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对应的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相关业务也在迅速发展,但这两年也出现了一些不当债务催收的行为,导致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给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公室对债务催收问题非常重视。

    基于此,协会在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包括研究国际国内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广泛征集政产学研各方面专家的意见,经过多轮论证,研究制定了《催收自律公约》。

    李东荣介绍,《催收自律公约》吸收了国际催收相关政策,同时结合了新兴债务催收方式“以线上催收为主、线下人工催收为辅”、“以大数据获取信息为主、信息安全意识不强”、“催收外包较多、缺乏流程管理”等特点,形成本土化、可落地的方法措施;同时,《催收自律公约》主要针对不当催收、信息保护、外包管理等当前债务催收最突出的问题划定底线;此外,从互联网金融行业生态考虑,《催收自律公约》注重平衡债务人保护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既约束了债务催收行为,规范了债务催收管理,又强调从业机构应主动配合各相关部门建立失信债务人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对债务人也有一定的约束。

    邹澜介绍,《催收自律公约》填补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债务催收行为的制度空白,是及时且必要的,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形成有力支撑,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协会要持续开展消费者知识教育和信用意识教育,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催收自律公约》共5章31条,主要适用于规范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行为,确立了遵纪守法、规范审慎、保护隐私、严格自律的基本原则,从失信惩戒、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外包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债务催收行为的正负面清单,设定了执行与惩戒机制,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相关当事人及从业机构合法权益。

    《催收自律公约》提到,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利息、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债务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出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对超出部分进行催收。

    另外,根据《催收自律公约》,从业机构实施债务催收外包,应建立完善的外包管理制度,审慎选用外包机构,明确划分经济法律责任,持续关注催收外包机构的财务状况、业务流程、人员管理、投诉情况等,确保外包机构遵守本公约要求,如因外包管理不力,造成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从业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广东省互联网协会的协会章程

    隐私和言论自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广东省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Internet Society,缩写GDIS,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由广东省从事互联网业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广东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以促进我省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综合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互联网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对内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协调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推动文明办网,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参与国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为广东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贡献一份力量,为国家信息化、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办公地址在广州市执信南路3号广东通建大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与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开展我省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省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与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推进广东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

    (五)及时了解国内外互联网企业发展动向和技术进步趋势,组织会员单位、省内互联网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国内网络经济技术交流和企业管理研讨活动。

    举办展览、展示会,为会员单位和省内互联网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六)编辑出版协会刊物、信息资料以及广东互联网发展状况报告。

    (七)承担会员单位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团体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团体会员的条件1.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互联网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技教育机构或学术团体,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在本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1.具有合法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且在本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专长或影响;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第九条 加入协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批准;3.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万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万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千元;(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千元;(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1年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告,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终止;(五)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半数以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以上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均为四年。

    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或授权副会长、秘书长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后聘任;(四)决定或授权有关机构负责人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负责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会费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合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协会会长级别

    行业协会只是负责组织行业内林业技术政策等交流学习协调的机构,不是行政机构,没有级别。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中文将英语Association译作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

    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管维镛,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协会会长张锡平、执行副会长郑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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