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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重组公司违法吗 (债务重组公司怎么收费)

    债务重组公司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一些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那么,债务重组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呢?债务重组公司又是如何收费的呢?本文将从法律、行业规范和实践经验等多个角度对这两个问题展开详细分析。

    债务重组公司的合法性

    在中国,债务重组公司是经过合规注册并获得相关许可证才能合法开展业务的。根据《债权债务重组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债务重组公司进行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债务重组公司违法操作,例如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采取行动、违规向债务人收费等,就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债务重组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也要遵循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保证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比如,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务重组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利用信息优势牟取私利,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债务重组公司的收费方式

    债务重组公司的收费方式通常是根据业务性质和服务内容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债务重组公司的收费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 成功收费:

      即成功按照协商的重组计划完成债务重组后收取费用,通常是按照债务重组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这种收费方式对于债务重组公司来说,与客户的利益挂钩,也能够激励债务重组公司全力以赴帮助客户完成债务重组。
    • 债务重组公司违法吗

      提前收费:

      有些债务重组公司可能会在业务开始阶段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业务开展的保证金或基础费用。这种收费方式相对较为稳定,可以确保债务重组公司在业务过程中有一定的经济支持。

    • 按小时计费:

      少数债务重组公司可能会按照每小时的工作时间来计费,客户需支付相应的工作时间费用。这种收费方式相对灵活,但客户需要注意控制工作时间以避免费用过高。

    无论采取何种收费方式,债务重组公司都应当在服务合同中明确说明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以及收费计算方法,确保客户了解并同意后方可进行收费。同时,债务重组公司应当避免收取过高或不合理的费用,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结语

    债务重组公司在开展业务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收费方面,债务重组公司应当根据业务性质和服务内容确定合适的收费方式,确保收费合理透明,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只有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债务重组公司才能更好地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专业的债务重组服务。


    债务重组的税收处理

    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其所得税事项可分三种情况处理:一种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第二种是将债权转为股权;第三种是“差额”结清债权债务;因各种情况的性质不同,当事人双方在所得税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一)债务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偿还债务两项业务处理:1、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会计处理上应以公允价值登记相关财产的收入,以资产的计税成本冲减账面资产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公允价值扣除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增值税除外)后,如为正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所得,如为负数,应将其确定为当期损失。

    2、偿还债务的处理。

    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金额应当相当于支付受让方债务的金额,在会计上作相关债务减少处理。

    例如:某工业加工企业在筹建时欠S机械设备厂设备款117万元,无货币资金支付,经协商用其生产的甲产品偿还债务,该批甲产品市场价格为每件10元,单位生产成本为8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万元,账务处理如下:(1)偿还债务时:借:应付账款 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2)确认偿债损益时(不考虑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间接费用因素):借: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贷:库存商品—— 甲产品80万元即该企业用商品偿还债务增加计税所得100-80=20万元。

    (二)债权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将其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购入非货币性资产和核销债权两项业务处理:1、购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债权人以公允价值购入债务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会计处理上应当以公允价值作相关资产购入处理,以不含税价格(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不允许抵扣的项目除外)作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售价核算的除外),其法定抵扣凭证上注明或依据其计算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以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2、核销债权的处理。

    在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前提下,应当在按公允价值作非货币性资产增加的同时,在财务上作相关债权核销处理。

    例如:对上例债权方的账务处理方法为:(1)购入非货币性资产时: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1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贷: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厂117万元(2)确认核销债权时:借: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厂117万元贷:应收账款——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二、债权转为股权。

    (一)债务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权转股权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债务人应按债务金额同时作股本增加和清偿债务处理。

    例如:假如上例某工业加工企业赊欠S机械设备厂的117万元设备款经协商作债转股处理,其会计分录是:借:应付账款——S机械设备厂117万元贷:实收资本——S机械设备厂 117万元(二)债权方的所得税处理。

    债权转股权对债权人来说等于把债权转成了投资,在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下,债券人应按应收款项金额同时作长期投资增加和核销债权业务处理。

    例如:假如上例S机械设备厂将应收账款117万元转为对某工业加工企业的股权投资时,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S机械设备厂117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S机械设备厂117万元三、“差额”结清债权债务。

    债务重组除上述等价处置外,有时还出现非等价的问题,如债权人承让或豁免部分债权、债务人在以非货币性资产偿债时不能够完全地按价分割资产而承让的部分资产、或以债权转为股权时出现股权支付金额与相应债权、债务不符时,都应该及时进行处理。

    (一)债务人的处理方法。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处理方法。

    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应按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如果债务人以高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其高于部分属于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的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如果属于赔偿的损失则应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的借方。

    2、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除以公允价值按上述一的方法处理外,其大于小于相应“应付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分别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3、以债务转为资本时,除按述二的方法处理外,其大于小于相应“应付账款”账面余额的差额分别记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将股份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作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处理4、企业如有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付账款”科目。

    (二)债权人的处理方法。

    1、收到现金资产的处理。

    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2、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处理。

    债权人企业收到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时,除以公允价值按上述一的方法处理外,如果已提取坏账准备,还应同时核销相应“坏账准备”账户余额,如果收到的偿债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余额时,其小于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如果大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余额,其大于部分记入“资产减值损失”账户的贷方3、债权转股权的处理。

    经协商将债权转为股权时,除按述二的方法处理外,其取得的股权金额大于小于相应“应收账款”账户差额的处理方法与上述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处理方法相同。

    4、企业的“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时,应按其账面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四、债务重组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应资料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可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且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一)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3、企业重组后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下同)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重组中如取得股权支付方属于原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能够同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1、对上述第1项条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

    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

    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

    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⑹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2、对上述第3项、第4项条件,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3、享受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4、对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享受上述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享受上述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五、尚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企业债务重组在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如果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2、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2)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3、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

    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化后的60日内,应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

    重组各方应各自按重组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逾期不调整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4、若同债务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重组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重组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二年进行下一步重组后,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跨年度分步重组,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重组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重组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报请主管税务机关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5、企业发生跨境债务重组时,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按财税[2009]59号文件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跨境重组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债务重组税务如何处理

    ,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对于这种让步金额,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计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当期损损益。

    税收上如何处理呢?一般性税务处理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这种税收处理,也称之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举例:甲企业欠乙企业1300万元债务,经协商进行债务重组,甲企业以库存商品一批抵顶债务,商品成本价900万元,评估价值1170万元(含税),其他债务免去。

    此例中,债权人乙企业收到的存货公允价值为1170万元,与债务账面价值1300万元相比,作出了130万元的让步,让步金额为13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作为财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后税前扣除。

    债务人甲企业以1170万元存货抵消1300万元债务,少归还债务130万元,获得债务重组收入130万元。

    同时,视同收入10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900万元,视同销售所得100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此两项所得23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债务重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上例中,假如甲企业同意乙企业债转股增资,但双方确认增资额为1170万元。

    则乙企业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30万元,但投资到甲企业的股权计税基础是原债权计税基础金额1300万元,待企业将来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以按1300万元结转计税成本。

    企业与个人间债务重组如何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以前年度将500万元借给一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个人,现在该个人无货币资金偿还我公司的借款。

    经双方协商,同意该个人用房产偿还,协议作价金额300万元。

    请问: 1、对于这种债务重组事项,双方涉及哪些税收政策? 2、对于这部分债务重组损失,我公司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若可以扣除,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个人以房产抵债涉及:营业税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71号 )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以房产抵债,属于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为有偿转让房产,应缴纳营业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2号 )第一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以房抵债,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差额缴纳营业税。

    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抵债的,免征营业税。

    相应地,个人还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因此,个人以房抵债,属于转让房产取得了经济利益。

    个人以房抵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1]155号 )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以房抵债,与你公司签订的抵债协议涉及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该协议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万分之五。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债务重组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根据问题所述,若房产价值公允,其重组所得200万元,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以房抵债,其得的房产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你公司接收抵债资产涉及、印花税、契税 你公司与个人签订的抵债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万分之五。

    房产过户后取得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应按“权利、许可证照”贴花,每件五元。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你公司为房产产权承受方,应缴纳契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与个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形成的损失200万元(注:房产价公允)可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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